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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謝君臨/台北報導〕29歲陳姓男子去年12月應前女友小如(化名)之邀,前往汽車旅館會面,期間2人發生性關係,事後陳男離去卻被小如控告性侵、傷害,以及毀損其手機;台北地檢署勘驗小如驗傷單,發現其頭頸、陰部均無傷痕,且陳男欲離去時小如還不讓他走,檢方因而認定無從證明陳男違反小如意願,將他不起訴。檢方調查,陳男與小如曾交往1年8個月,2人分手後仍會見面發生性關係。小如指控,去年12月4日凌晨3點5分左右,陳男打電話給她,2人相約在北市薇閣汽車旅館106號房內,打算討論複合一事,不料陳男卻趁機強脫其衣物,對其性侵、口交得逞,期間還毆打她的背部、臀部、四肢,她欲打電話求救,陳男竟將她的手機砸毀,之後脫險後憤而提告。檢察官傳喚陳男出庭,他承認當天有跟小如發生性行為,但否認有違反其意願,辯稱當天凌晨是小如先打給他,問「能不能陪我?」他忙完之後回電,小如跟他約在汽車旅館見面,當天他過去後,2人先聊了幾句,後來彼此很自然地脫掉衣服「開戰」,結束後朋友找他喝酒,小如卻不讓他走。陳男表示,當時他拒絕留下陪小如後,小如連衣服都沒有穿,就頂住房門不讓他離去,還說:「你走我就要報警說你強姦我!」他聽完之後就更想走了,只好硬把小如拉開開門離去,但小如還是拚命拉扯他的衣服,直到玄關他才耍掉小如,小如雖高聲大喊:「強姦!」,但他並未理會,逕自離去。檢察官勘驗小如驗傷單,發現其頭臉、頸肩及陰部均無傷痕,倘若小如曾抵抗扭打,怎會無傷?且陳男欲離去時,小如不擔憂再遭侵害,反而欲留置陳男,也與常情不符,再加上全案無錄音、錄影或其他證據,檢察官因而認定陳男遭控強制性交罪嫌不足,事後小如也撤回傷害、毀損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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